一夜情產下私生子對上公堂
紅杏出牆產下兒子交給情夫撫養 念子心切欲訴訟奪回兒子
在南京工作期間,愛上了一位有家室的中年商人,蘇州女孩陳玫為了割捨這段難有結果的感情,決定找個男人嫁掉算了。結婚前夕,她找到該中年商人敘舊,不料隨之引發的激情致使陳玫懷孕,而丈夫的性冷淡又使陳玫婚外生子的事實暴露,婚姻遂以失敗告終。 該商人通過訂立協議花費10萬元取得了孩子的撫養權,但卻限制了陳玫的探視權。陷入後悔與痛苦的陳玫為了骨肉團圓,決定委託律師打這場索子官司。日前,記者在南京天文律師事務所見到了這位不幸的女子。
少女愛上有婦之夫
今年29歲的蘇州女孩陳玫大專畢業後,便到了南京市白下區一家公司做業務員。因業務關係,她不久就認識了一家服裝公司的老總李諍。處事穩重、談吐幽默的李諍給陳玫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而李諍在給陳玫的手機短信上也坦言“你的倩影時刻在我眼前縈繞”。不久,陳玫和40多歲的李諍成了很曖昧的朋友,也有過肌膚之親。
由於家住鼓樓區的李諍早有妻室,他們之間的關係,毫無疑問屬於婚外戀。 2002年11月,由於公司經營慘澹,陳玫只好辭職。辭職後,陳玫給李諍打了四次電話,要求説明。但據陳玫說,李諍每次接到電話後都推脫說很忙,讓她改天再打。陳玫覺得他是在回避感情,便決定割斷這本來就不該有的“畸形感情”,回到蘇州父母身邊。想到與李諍肯定沒有結果,陳玫便決定在老家找個男人結婚,以徹底忘掉李諍。
結婚前夕產生孽情
2002年12月,陳玫看上了一個比他大兩歲的某大學教員張成,雙方打算到第二年春節前後舉行婚禮。距離婚期1個多月左右,陳玫把自己的“大喜事”告訴了南京的好友和同事,同事便約她過來玩,說要結婚了,應該看看老朋友。於是,陳玫決定到“老地方”走一趟,但這一趟給她帶來了畢生的悔恨。
臨行前,陳玫“莫名其妙”地給李諍打了個電話,李諍知道她要來南京,便告訴她:“這樣吧,我先給你訂個房間,免得在南京沒有個安心的地方住。”2003年1月17日晚上,陳玫到了南京,當晚她就住進李諍事先為她安排好的酒店。事有蹊蹺,晚上12點左右,陳玫剛洗完澡,還未穿衣服,她的房間突然停電了,漆黑一片,她感到很恐懼。焦急之中,陳玫想到給李諍打電話,但李諍只是讓她繼續找酒店方解決問題。淩晨2點,李諍“出於關心”,突然來找陳玫。深更半夜,孤男寡女共處一室,想保持理性也難,他們兩人終於發生了性關係。天亮後,陳玫與李諍平靜地分別。此事到此本來就要結束了,卻不知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未婚先孕險入困境
2003年2月,回到老家的陳玫,發現自己的例假推遲了好幾天,她突然產生了一種不祥的預感。她買來了試紙,進行偷偷測驗,測驗結果讓陳玫大吃一驚:她懷孕了!而此時,距婚期只有10來天的時間,如果去醫院做人流,勢必要被未婚夫發現。陳玫思慮了半天,決定先結婚,以後讓他誤以為這孩子是他的。
如果她丈夫是個正常的男人,也許一切都會成為埋藏在心底的秘密,可是偏偏禍不單行…… 婚後陳玫發現,丈夫竟是一個有性心理疾病的人,結婚有一段時間了,但丈夫卻對夫妻間的事情不感興趣。奈何陳玫多次努力,但仍未能完成“使命”。 陳玫的肚子一天天的大了起來,在恐懼和後悔中,事情終於敗露了。丈夫知道這孩子肯定不是他的,脾氣變得暴躁,一遇到不順心的事,就和陳玫吵,愧疚的陳玫只好默默忍受。
2003年10月17日,陳玫順利產下一男孩。由於陳玫沒有工作,而丈夫對她又不理不睬,陷入困境的她只好向小孩的親生父親李諍求助,希望他能幫助一下,但她沒有說孩子是他的。
補償十萬帶走兒子
幾個月後,陳玫與丈夫平靜地離婚,她帶著孩子投靠父親。因多次求助,李諍有點懷疑孩子是他的,便要求做親子鑒定。2004年7月,陳玫帶著孩子與李諍做了DNA檢測,結果證實李諍是孩子的親生父親。這下,李諍決心要這個孩子了,便與陳玫商量孩子讓他撫養。不久,他們的事讓李諍妻子知道了,因為李諍和妻子只有女兒,他妻子沒有什麼猶豫,就同意收養這個丈夫因不忠而留下的私生子。
陳玫再三考慮到自己經濟狀況很差,如果讓孩子先在李諍那邊,也有利於孩子的成長,於是她答應了李諍的要求。李諍很快起草了協議書,“孩子由李諍獨立撫養,李諍一次性支付10萬元補償陳玫。陳玫若要探視兒子,前三年,每半年只能探視一次;三年後到孩子18歲前,每年只能探視一次;18歲以後,陳玫不能擅自決定探視兒子,除非經李諍同意。每次探視兒子,也只能在遠處望,不得近身接觸,不得與兒子說話等。李諍若違反本協議,除已支付的10萬元不得收回外,還須向陳玫支付違約金10萬元。陳玫若違反協議規定,也須支付違約金10萬元…… ”,陳玫發現協議書裡的條款很苛刻,當時沒有同意。
為了孩子,陳玫痛哭了好長一段時間,後來她想到孩子不管在哪裡生活,長大總是要認親生母親的。不久後,她終於跟李諍簽了協議。協議簽下後,李諍很快將10萬元給了陳玫。於是,陳玫回了蘇州老家,準備找個工作,在老家生活下去。
探視遭拒訴訟討子
但人非草木,陳玫思念兒子心切,簽下協議還不到半年,她實在忍受不了思念兒子的疼痛之心,便要求李諍讓她探視兒子。然而,李諍以未到協議規定的時間為由,拒絕了她的要求。可是,她對兒子的思念一天比一天強烈。她說,那種思念之痛,就像心臟被刀刮著,真的是生不如死。自從拿到那10萬元到現在,她每天都生活在後悔與痛苦之中。
這樣折騰了幾回,陳玫遂要求討回兒子,但李諍和其妻子均不同意,雙方遂發生了激烈衝突。2005年6月13日,陳玫為要回兒子的事,專程趕到南京。李諍約她在一家茶室見面,兩人未坐定,陳玫就開始要求要回兒子,並提出願意退回10萬元。李諍稱:如果要領回兒子,除退回10萬元外,還必須把以前寄給兒子的生活費也全部要退回來。雖然陳玫生活都無著落,但她還是答應了李諍的條件。可誰知李諍回去後,他妻子就給陳玫打電話,“你就是退回50萬元,我們也不願意把孩子還給你。”在經過多次的衝突後,陳玫終於想到運用法律武器來解決問題,遂決定在南京聘請律師打這場索子官司。
律師認為協議無效
那麼這個撫養協議書在法律上存在哪些問題呢?南京天文律師事務所主任劉佩寶律師向記者介紹到,這個協議書在法律上來說,是沒有效力的。探視權是指父母離婚後,與子女分居的一方父親或母親享有的按照協議或人民法院的判決,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時間,探望子女的權利。《婚姻法》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視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定;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不直接撫養的父或母一方,以適當的方式、合適的時間探望子女,是行使其依法享有的探望子女權利的法定行為,自然受法律保護。在本案中,李諍在沒有通過協商的前提下,單方限制陳玫探視的時間、次數,是違反法律規定的。同時對於探視的方式,李諍不但不應該進行限制,反而還要依法進行協助。至於協議書的違約條款也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因為前面約定的內容屬於無效,那麼存在於協定內容基礎之上的違約條款也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因此這個協議書是沒有法律效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