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久液

​危機就在你身邊

12 月 29, 2017 | 稀奇古怪

今年五月底某水果日報頭條報導研究生性侵前女友事件,並於案發之後在網路大肆攻擊前女友,導致前女友身心俱疲,罹患憂鬱症與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等症狀,此研究生在警訊時坦承犯行,但在檢方傳訊時又翻供否認……事件發生不僅傷害當事人與校方,也提醒我們重視校園性侵害與性騷擾的潛在危險

很多人會認為性侵害與性騷擾的加害人是「陌生人」,但數據顯示多數為親近熟悉之人,且性侵害性騷擾並非只侷限強制性交,其中更包含過渡追求、敵意環境與口語、行動等,是否構成性騷擾主要視當事者主觀的感覺。然而社會上有許多對性騷擾與性侵害的迷思,而加害者也不見得是「精神疾患」的病人,其實多數為對性別觀念偏差的「一般人」。本學期山腰部落格除談論身體界限、同志文化與敵意環境外,此期將介紹與我們生活息息相關的「校園性騷擾」。

以下將根據解釋何謂性騷擾與校園性騷擾,以利同學有更清楚的瞭解;其次舉例說明校園常見性騷擾案例,提醒同學更敏銳覺察自己是否身處其中;之後說明如何因應防範、如何避免在無意間成為加害者;最後談論一般社會大眾對性騷擾/性侵害的迷思,以及相關求助管道。若同學在閱讀完此篇文章後,發現有類似的情況發生在自我周遭,請儘速與心理諮商中心或是學務處教官聯絡。期待可以一起共創更平等、尊重與安全的校園環境。

騷擾定義

舉凡對他人做出不受歡迎而與「性」有關之要求、言語或舉止,均構成性騷擾,大致可以將日常生活中依照性騷擾行為區分為五個等級:

1.    性別騷擾:舉凡一切使他人覺得因為性別而被污辱、蔑視或歧視如:「妳是女性,一定做不好此事」…等。

2.    性挑逗:指不受歡迎、不適當帶有性暗示的口語或肢體動作,如:講黃色笑話、展示色情圖片、撫摸胸部或其他私處、帶有性暗示的動作。

3.    性賄賂:包括一切以性服務或與性有關行為作為利益交換條件的要求。如:以約會或佔便宜作為加分或及格的條件。

4.    性要脅:以威脅或霸王硬上弓的手段強迫性行為或性服務,如:約會中的強暴。

5.    性攻擊:包括強暴及任何具有傷害性或虐待性的性暴力及性行為。

以上為一般對性騷擾的定義與解釋。在性騷擾與性侵害防制下,目前學校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保障受教權),適用對象及範圍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而根據性別教育平等法第2條第4款對性騷擾的定義,指出性騷擾係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1.    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2.    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