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性癖好
男性與母親的分離過程比女性更為痛苦,會經歷更多的焦慮,有人以此來解釋男性的受虐傾向與女性受虐傾向的差異。實證調查表明,有受虐傾向的男性往往會找到一個伴侶來鞭打他,捆綁他,在性方面統治他,可女性中這種行為較為少見。對這一現象的解釋與性別認同有關。其一,嬰兒期的愛和恨主要指向母親,而男孩需要比女孩更嚴格地與母性認同分割開來;其二,因為女孩長大後同母親一樣要尋找男性對象,所以其目標較明確,較少衝突,而男孩在嬰兒期的認同母親與長大後對女性對象的慾望容易產生衝突。男人容易產生虐戀傾向,就是因為男人要拒絕兒時對母親性別認同的壓力比女人大得多,他們對喪失這種兒時的快樂感到憤怒,害怕自己永遠也不能完成這個分離,因此對於把自己置於這一困難境地的母親懷有報復衝動。
持有這種觀點的人認為,虐戀是沈迷於對童年期的記憶這中的表現,虐戀者希望通過重新表演童年期的軟弱無力感和不能控制自己命運的經驗來超越控制,並因此獲得掌握記憶中的場景的象徵性權力。通過重演過去恐怖的記憶,虐戀者對過去獲得了一種精神上的勝利,這一勝利導致快感。
還有人認為,虐戀傾向中的焦慮感與兒童期的如廁訓練有關。孩子遇到的第一個需要加以控制的行為是排泄。在如廁訓練中他要學會暫時忍受不快。孩子的焦慮集中在失去寵愛,如果他不學會控制排泄,就會受到懲罰和羞辱。這一焦慮在長大後轉移到自慰行為和性行為上。恐懼的對象也從父母轉移到超我。許多上層社會的兒童在如廁訓練中受到保姆的約束和折磨,因此性鞭笞妓院中的鞭笞者大多打扮成護士模樣,據估計是保姆的替代形象。心理分析認為,那些有受鞭笞想象的人,可能是在口腔性慾期和肛門性慾期受過施虐性質的嚴厲對待的人。由於被迫壓抑了自己的攻擊性和報復慾望,這些人變成了負罪感很重的人,而罪惡需要受到懲罰,這就是焦慮感的來源。在如廁訓練中,孩子面臨兩難處境:或者忍受住不舒適,不能放鬆對排泄器官的控制,或者忍不住弄臟了衣服,受到責打。瑞克認為,通常的如廁訓練都開始得太早也太過嚴厲,孩子總是處於害怕犯錯的焦慮和犯錯的危險之中,沒有放鬆的機會。據調查,德國兒童進食和如廁訓練也像英國一樣嚴厲,而英國和德國是全歐洲僅有的兩個有性鞭笞傳統的國家。在法國、西班牙和意大利,傳統上母乳餵養、如廁習慣都要寬松隨意得多,而這些國家都沒有表現出像英國和德國那樣對鞭笞的興趣。
這個世界上,除了正常談戀愛結婚生子的一群人之外,還有一群人在享受著特殊性愛帶來的「銷魂」感受,他們也許被稱為患者,也許被稱為「神經病」,甚至「性變態」。不同的社會、不同的文化背景,對性行為有不同的評價。即使是同一社會、同一文化背景,在不同時期也會有不同的評價標準。李銀河認為,只要符合「成年、自願、隱秘」這三條標準,性行為就算是正常的。人的性趣是千差萬別的,只要這種偏差或者說差異並不影響正常生活,並不需要什麼治療。如果當這種偏差影響到正常生活時,才需要進行治療和調節。
叢中:性心理障礙的判定依據
性心理障礙( psychosexual disorder) 以往稱為性變態( sexual deviation)或性倒錯( paraphilia), 泛指以男女兩性性心理和性行為明顯偏離正常, 並以這種偏離行為作為性興奮、性滿足的主要或惟一方式的一組精神障礙。其正常的異性戀受到全部或者某種程度的破壞、干擾或影響。一般的精神活動並無其它明顯異常。
《國際疾病分類》第10版(ICD-10)列舉的性心理障礙的3個主要類別:性身份障礙、性偏好障礙與性發育和性取向有關的心理及行為障礙。
1973年,美國精神病學會理事會確信,同性戀不是一個精神疾病。在將同性戀作為精神病分類單位從其《診斷和統計手冊(DSM)》中刪除時,該學會聲明:「同性戀本身並不意味著判斷力,穩定性,可信賴性,或一般社會或職業能力的損害」(美國精神病學會,1973)。但是,修訂後的手冊(DSM-3)包括了「自我不和諧的同性戀」這一可以治療的疾病單位。在隨後的修正中,DSM-3-R的疾病名單上,既不包括同性戀,也不包括自我不和諧的同性戀。
DSM-5,將「性身份障礙」及相關臨床現象從性心理障礙中取出,作為獨立的一類精神障礙,單獨列出,叫做「性別焦慮障礙(性別煩躁)」。因此,在DSM-5的「性心理障礙」分類中,包括如下常見類型:窺陰癖,露陰癖,摩擦癖,性受虐癖,性施虐癖,戀童癖,戀物癖,異裝癖,其它。
在歐洲的維多利亞時代,曾經只有「男上女下位」的性交姿勢,被認為是唯一合乎宗教要求的,被稱作是「傳教士的性交體位」,其它性行為方式,如口交,甚至性自慰等,都會被認為是異常的性行為方式,均屬於性變態。
人類的性具有三種功能:生物學功能,即生殖功能;人生功能,即性體驗是人生的一種重要生活體驗,它對促進個人成長有重要作用,是人生的一個重要方面或內容,能夠給人帶來快感和滿足,體現人生的某種意義和價值;社會功能,即建立和發展人際關係的功能,中國文化強調夫妻為人倫之首。健全的性心理和性行為應該適當而和諧地完成上述三種功能。
過去認為,凡符合某一社會文化的規範、法律,以及生物學需要的性行為,被視為正常範圍內的性行為。也就是說,那些不指向性交、不導致生殖或種系繁衍的性心理或性行為,以及使性伴及本人遭受傷害與痛苦的性心理或性行為,均屬於異常、「性變態」。